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彤焱,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被告:单金伍,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高维义与马彤焱、单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宿豫民一初字第0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苏1311民监2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苏1311民再24号民事判决。马彤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彤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彤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彤焱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再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上诉人马彤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