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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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包艳芳;被执行人:宋长礼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与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宋生莹由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子宋生熙由抚养,抚养费自理。、对对方抚养的孩子均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对方予以配合;三、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共同生活用品)归所有,给补偿款共计15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四、和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66000元由自行承担;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9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2021年12月份偿还7000元,至2022年12月份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由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105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