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永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边瑞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贾春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永强与被申请人边瑞峰、贾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边瑞峰、贾春英名下的分红款,并提供案外人田某某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申请人边瑞峰、贾春英名下的分红款进行冻结,并查封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边瑞峰、贾春英名下在府谷县XX村XX沟XX村分红款255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田某某名下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陕KXXXXX)车辆,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