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海域迪亚庄园)。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暴英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被告暴英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经本院催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