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琼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保石村11社。
被执行人:王万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琼英申请执行王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万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万贵向申请执行人阳琼英支付借款8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万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万贵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8××××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控制,其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