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1981年02月26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东泰路交叉口东泰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豫1002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01532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翰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