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超,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灵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金春与被告吉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徐金春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与被告沟通后,确认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案外人,故为了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现原告徐金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原告徐金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母丹 书记员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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