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爱军,男,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张卫奎,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爱军与被告张卫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爱军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爱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爱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爱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