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刘敬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蔬菜批发市场。 经营者:刘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裕丰园餐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永红路343号。 被执行人:王贤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马俊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刘敬商行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裕丰园餐厅、王贤松、马俊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裕丰园餐厅、王贤松、马俊毅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刘敬商行支付4383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13777元,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刘敬商行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1641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刘敬商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孙 扬 审判员 马 卫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