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丹阳市澳威兰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站北路(威铭电子厂内);
法定代理人:陈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江熹诉被告丹阳市澳威兰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告丹阳市澳威兰眼镜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到了本案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丹阳市澳威兰眼镜贸易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即与本案原告江熹于2021年7月21日经协商,现被告丹阳市澳威兰眼镜贸易有限公司已退还原告江熹眼镜赔偿款734.24元,原告江熹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熹的书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江熹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江熹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江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