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天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王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罗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赵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文等人与被执行人王考、罗旭、赵华东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考申报有一辆号牌为川A6××××的途锐汽车一辆,罗旭申报有一辆号牌为川AH××××的大众汽车一辆,赵华东申报其名下无财产,同时报告关于本案的纠纷发生于“花××××”B地块项目,所涉劳务合同的案件都未结算,待结算完应有剩余款项后支付所有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除报告的车辆外,名下无债权、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前往“花样年.智荟城”B地块项目实际调查,项目部经理说明上述劳务合同纠纷的12人均在该工地工作,其工资领款方为成都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待结算完后可协助法院将剩余款项支付与法院用于解决劳务纠纷。本案并入同期执行的(2021)川0184执53号案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66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他案执行款到位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