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运琦,系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赵后兵(曾用名:赵厚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菊英与被告赵磊,第三人赵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菊英于2021年8月17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菊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8150元,由第三人赵后兵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友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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