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运琦,系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赵后兵(曾用名:赵厚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菊英与被告赵磊,第三人赵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菊英于2021年8月17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菊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8150元,由第三人赵后兵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友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