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东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东锋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东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该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我要求借现金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约定用期一个月。被告借款后,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2019年8月我到洛阳监狱找被告还款,被告称“我刑满释放后想办法把钱还你”。2020年6月被告出狱后避而不见,导致我无法讨回被告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为此起诉,请依法支持我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涛在法定期间未应诉,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依据原告的诉求意见,庭审中的举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5月14日,被告王涛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代东锋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代东锋现金10万元,借期一个月,到期归还,借款人:王涛,2014年5月14日”,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故诉讼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涛向原告代东锋借款10万元,有其所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讨要,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利率或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诉求利息一事,本院无法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东锋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保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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