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 被告:马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经媒人介绍于2020年4月20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同年4月27日补办结婚证。二人无子女,被告无身孕。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二人常发生矛盾。2020年6月,李某某外出深圳打工四十多天,期间马某某长时间不理睬,李某某给马某某打电话,其也不愿交流。2020年9月中旬,二人外出北京打工,因马某某不愿在饭馆打工,二人一起欲回家,马某某中途下车。后经对方寻找,得知马某某在河北其姑姑处。2021年3月12日,李某某将马某某叫回家中,二人一起生活二十多天但未同居,期间二人也互不交流。同年4月11日,二人外出安徽打工,多次发生矛盾。同年4月22日,马某某回到娘家。综上所述,李某某认为,现因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外出不与原告一起生活,致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状诉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马某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婚后关系一直较好。无论在平时的生活上还是精神上,李某某都比较关心马某某。双方相互照料,互相理解。一年来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的感情并未走到离婚的地步,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离婚;二、李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去北京的事实不存在马某某中途下车,找不见的事。其事实是李某某找工作把马某某一人丢在北京,马某某去河北姑姑处住了一段时间就自己回家了。至于李某某二人一起不生活是不可能的事,双方处于新婚,相处也好,只是在外时没有夫妻房而已。再说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之后一直好着哩。

原告举证

李某某围绕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两份,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经原告质证,其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系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马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后于2020年4月20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同年4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其夫妻感情尚可。为了生计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北京、安徽共同打工,期间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4月22日从安徽回到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马某某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屡次发生矛盾,影响其夫妻感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不能协商妥善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庭审中被告要求和好,态度诚恳,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遇事能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视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综上,李某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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