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葛高容,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申请人:杨新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葛高容与被申请人杨新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葛高容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杨新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高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杨新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建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唐凡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