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战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刘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闫微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肃宁县兴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劲泊,地址:肃宁县。
审理经过
王战卫与刘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王战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战卫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战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