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
法定代表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敏,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余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余小红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小红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账户内的53000元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小红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小红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银行存款53000元。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