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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748XD。

法定代表人:王火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台昇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点(温岭市安利鞋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44032591C(1/1)。

法定代表人:林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骁,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台昇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是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有违公平原则。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机床,但在上诉人准备使用该机床时,发现该机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投入使用。为此,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反映该情况,并要求其派专业维修人员前来修理,但被上诉人一直未能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上诉人多次催促无果,至今都无法投入使用,给上诉人的公司运营造成了严重损失;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上诉人一直无法投入使用,故在被上诉人未能履行维修义务,确保上诉人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暂缓支付剩余货款。

被上诉人辩称 温岭市台昇机床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温岭市台昇机床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9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6%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余诉请不变。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曾因需向原告温岭市台昇机床有限公司购买机床。2019年9月6日,经双方对账,截止2019年9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9年10月7日前付清,由被告在对账函中盖章确认。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台昇机床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律师函,证明被上诉人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诉人曾向其发送律师函反映此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货物及赔偿损失的事实;证据二、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关于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货物曾多次要求对方派人员前来维修,但被上诉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货物,给上诉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证据三、维修单据,证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货物维修无果,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机床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交付的机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购买机床,经双方对账,上诉人尚欠货款90000元,事实清楚。上诉人称机床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一审不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不被上诉人出售的机床存在质量问题。若上诉人有新的充分证据可以证明机床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起诉主张解决。

综上所述,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南京坚固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何敏军

审判员王文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包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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