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新城区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31023A。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友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陆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陆某、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