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玲,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启明,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该公司督导。
原审被告:朱和红,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晓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和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晓玲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晓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