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488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对“捷能2508”轮享有船舶买卖债权为由,依据(2019)泸7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粤72民特71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对申请人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6,792,909.66元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锦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威 书 记 员 朱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