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黑猫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3024。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然,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莲塘小学,住所地:汕尾市城区×××××××委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868B。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黑猫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城区××××莲塘小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黑猫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5元,由原告广东黑猫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胜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斯泳 书 记 员 黄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