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辉红,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赵天秀,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金辉红诉与赵天秀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5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标24343.5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00元、执行265.00元。现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天秀在62×××89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天秀在中国建设银行62×××088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4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