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锋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姜爱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口镇姜氏金马茶叶加工厂,住所地:鹤山市龙口镇。
经营者:姜爱丽。
被执行人:陈军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锋华与被执行人姜爱丽、鹤山市龙口镇姜氏金马茶叶加工厂、陈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490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刘锋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