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小组,住所地:榆阳区XX镇XX村XX小组。 负责人:王东平,系该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贵生与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赵贵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生以与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小组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贵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赵贵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建 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万 强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