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帝豪酒店。

负责人:雷阳明,该支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天平,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天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238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7607.81元及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部分存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恢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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