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艮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志国,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住所地鹤壁集九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裴景垚,该矿矿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艮堂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2021)豫0602民初286号]及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与被告王艮堂劳动争议纠纷[(2021)豫0602民初284号]两起案件中,两原告均系依据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将本案并到(2021)豫0602民初284号案件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并到(2021)豫0602民初284号案件中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