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晔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利平因与被上诉人赖晔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利平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利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