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孝明,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责令退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宋孝明在中国银行25×××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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