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绍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飞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绍中与被告崔飞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绍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1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喊原告到光彩市场、名亨、牌楼骨科医院等地方做涂料加装劳务工作并提供涂料。期间欠付原告材料款及人工费共25500元。经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材料款及人工款共计25500元,并于2019年11月支付3000元,2019年腊月29日支付4000元,余欠18500元被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崔飞鹏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承揽劳务,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关材料费及劳务工资。被告尚欠原告18500元材料款及劳务工资的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崔飞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绍中材料款及劳务工资1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崔飞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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