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杨志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市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刘志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杨志磊与刘志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31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3.75元,被执行人负担56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财产调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7800元)、有车辆已查封(蒙ELS6**号汽车),没有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处置、无房产、无不动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