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与上诉人李春香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依据的鉴定,因鉴定材料无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被鉴定机构撤回,故一审判决认定李春香应付货款999630.40元证据不足。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9元,上诉人李春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绍军审判员刘伟国审判员于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