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比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告:周德刚,男,成年,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比绵与被告周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同日,原告彭比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比绵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彭比绵撤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彭比绵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惠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