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3293513323,住所地:湖南省道县万家庄乡海湘城11栋一楼。
负责人:曹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该公司员工。系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员工。
被告:林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与被告林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道县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