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全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华,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根河市晟玘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明。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全兰与被告根河市晟玘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全兰于2021年6月9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全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全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全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