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563195593Y。

住所:昆明市丹霞路198号市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宏。

委托代理人:李娅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琪,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072462706Y。

联系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建设路117号。

负责人:宋强。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诉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娅娟、李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诉称:被告口头委托原告发布广告,原告如约于2015年至2017年在下属报纸《都市时报》上发布内容为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招生广告,共9块整版广告。截止2017年11月1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已拖欠原告广告费总额251320元,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并承诺于2017年12月前付清款项。而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款25132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51320×6%÷365×651=26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5月28日起,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与原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建立版报刊登合同关系。原告在其下属报纸《都市时报》上为被告刊登招生广告,双方对版位、广告规格、刊例价等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6月18日、2014年7月29日在《都市时报》A1(封面)版位为被告刊登规格为24㎝*16㎝的彩色招生广告,刊例价为242000元,原告给予1.2折折扣后价格为29040元;于2014年7月30日在《都市时报》A1(封面)版位为被告刊登规格为24㎝*4㎝的彩色招生广告,刊例价为61600元,原告给予1.2折折扣后价格为7392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6日、2014年8月4日支付广告费29040元,于2014年8月7日、2014年11月18日支付广告费36432元。

之后,原告又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29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10日在《都市时报》A1版面为被告刊登了24㎝×16㎝的彩色招生广告。

2017年11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当天出具《还款承诺》,载明:“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和云南师大附中老协补习学校在2015年2016年在都市时报上的广告属实,完全认可。现承诺在2017年12月内结清所有广告款项。”被告的负责人宋强在《还款承诺》上签名、捺手印,并加盖了学校公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还款承诺》、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回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广告样刊、新建设国际小学广告刊登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由原告在其下属报纸《都市时报》上为被告刊登招生广告,被告支付相应广告费。该约定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结合被告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6日、2014年8月4日支付广告费29040元,于2014年8月7日、2014年11月18日支付广告费36432元的行为,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被告认可广告费按2904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于2015年-2016年间继续为被告刊登招生广告,被告却未支付广告费,并于2017年11月14日书面表示对2015年-2016年间原告刊登的广告予以认可并承诺了付款时间。现被告承诺付款的时间已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5年-2016年的广告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费用,虽然双方自始未对广告费进行过书面约定,但结合被告2014年支付广告费的情形可推定双方默认的广告费标准系每刊29040元,现原告按此标准主张2015年-2016年间的广告费,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按照原告提交的广告刊登明细,2015年-2016年间产生的广告费合计为251320元,被告应当支付。关于资金占用费,因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占用了原告的资金,现原告主张以未付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广告款人民币25132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3元,由被告云南新建设国际小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小伦

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

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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