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会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会亮与被告秦全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会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及租金(从2007年至判决生效的租金按每月3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2004年秦全林与郭志青共同出资购买装载机一台,其中秦全林出资41000元,2006年秦全林、郭志青使用该装载机合伙承包施工了东头村委会水库清理、平整工程。2007年,东头村村委会将村内的房屋6间抵偿了5万元的工程款,该房屋由秦全林居住至今,郭志青系郭会亮之父,郭志青已于2015年病故,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25000元及占房的租金,被告拒不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会亮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会亮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会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郭会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