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定区和富顺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飞天驾校对面。
经营者:陈淑荣,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系该商行总经理,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系该行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定西福瑞祥商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映宝,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定区和富顺商行与定西福瑞祥商行有限公司、马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27626.95元,案件受理费1681元,申请执行费21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定区和富顺商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