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涓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30533F 法定代表人:汪智敏,董事长。 被告: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三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62783160F 法定代表人:徐晨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该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价值12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及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价值12万元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56元,由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