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刘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唐山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龙泽北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46870918C。
法定代表人:曹文福,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东、刘莹与被告唐山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张学东、刘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东、刘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学东、刘莹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东、刘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