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忠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宋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先利,贵州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爱鑫,贵州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谭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谭建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682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2673.00元以及鉴定费100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谭建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忠志、宋维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费200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1月07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谭建国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01月0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存款资金,无大额网络存款资金。 三、2021年0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建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06月16日,本院委托xxx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谭建国公积金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谭建国未缴纳公积金。 五、2021年06月06日,本院委托xxx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谭建国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村居财产情况,协助执行机关未反馈。 六、2021年0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建国发布限制消费令。 2021年06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忠志、宋维超委托代理人袁先利律师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忠志、宋维超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谭建国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谭建国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忠志、宋维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谭建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忠志、宋维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 洋 审判员 薛顺利 审判员 龙书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