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

被执行人:胡细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细帮信用卡纠纷一案,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赣1130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证券、金融理财、保险理财、车辆、不动产在内的网络财产调查,通过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局、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婺源县事业部进行了现场查询,并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胡细帮下落不明,银行存款1039.38元本院已经冻结并扣划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公司股权,无房产及不动产,无金融理财财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44.99元,执行到位1039.38元,未执行到位5905.61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回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健永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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