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唐桥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申请人: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二巷*号。 被申请人:灌阳县安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二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090734912R。 法定代表人:尹维,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桥发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查封被申请人灌阳县安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灌阳县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913号;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932号】。申请人唐桥发以其所有的位于灌阳县(房产证号: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161号,建筑面积774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桥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灌阳县安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灌阳县【产权证号为: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913号;桂(2020)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932号】的不动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设定 -2- 权利负担及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桥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俸纯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清香 书 记 员 陈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