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红云。任行长。 委托人:赵振新,系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野县奇豪光学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中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55709865P。 法定代表人:牛虎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东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93548940M。 法定代表人:汪子奇,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奇豪光学治具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野县奇豪光学治具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329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风 审判员 吕志侠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