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牛军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志红与牛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6月25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豫G×××××轿车一辆(已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7日,本院进行实地调查,在封丘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在封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封丘人寿保险调查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7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牛军磊住所地黄德镇蒋东村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 六、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武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