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王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2018年3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苇林检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4日立案,6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6日19时10分,被告人王某1驾驶小型轿车沿苇河林业局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环路西大桥时,将前方正在行走的被害人王某2撞倒后逃逸,王某2当晚被送至苇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肇事后逃逸,于3月8日到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自动投案。3月14日,王某1赔偿王某2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王某1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有自首和积极赔偿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被害人收款凭证,证人刘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18]交司鉴字008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林)公(刑技)鉴(法病)字[201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哈工大医司鉴[2018]临鉴字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1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1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1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志刚 审 判 员  周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志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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