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红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宋峥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任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胡红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峥嵘、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3民终62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峥嵘、任斌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银行、公积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辆部门无登记,查封宋峥嵘工资账户、公积金,已给付申请人67885元。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出拘留决定,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该拘留决定未能实际得到实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311执6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