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C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芝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铁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中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铁明及被告王中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01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住宅应该按1.2元/月/㎡,车库按60元/月/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16年1月8日,双方又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书,将服务期限延长至2019年1月31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委会再次招聘物业公司,由于业委会部分人员进行暗箱操作没有与原告达成协议,后经大祥区三八社区翠园办事处房管局部门多次协调,服务期限再次延长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原告一直为城南帝景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系城南帝景小区业主,所有的房号为X栋X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未再缴费,至2019年4月22日,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1646元;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的车位物业服务费1364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中阳辩称: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1.被告2018年在小区内丢失价值1598元的喜德盛单车一辆,当时就向保安反映了情况,最后的回复是监控不完善无法查证,也无理赔或其他说法,就此不了了之;2.原告康经理住顶层18楼,却对房顶菜园不管不问,致使房屋墙面开裂,15、16、17、18楼01户型房家中进水;3.小区公共场所存在多处卫生未清理、损坏不维修的情况;4.小区内公共休闲区域不允许停车,原告却不加以管理,到处乱停乱摆,导致小区业主散步休息的地方都没有,还将车位费翻了一倍收取。全体业主联名要求整改,原告康经理说是小区业主强行停放,造成业主之间吵架威胁纠纷,报警处理后,小车所有业主在报警记录中承认是原告康经理指使行为;5.2014年B、C两栋业主入住开始,消防栓中无水,业主要求物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原告一直拖拉不进行处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A栋电梯经人拉开消防栓放水浸泡导致故障,在发现两次后,原告仍不报警,不处理,第3次被发现时业主自行报警后得知,城南帝景从未有过此类事件报案记录;6.账目不清,原告康经理兼任会计、出纳,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22日原告公布被告欠费金额为2010元,且业主委员会总计9人,但2019年4月22日的移交协议上只有1人签字,对此期间的物业费收取被告不认可。被告也曾主动约原告协商物业费交付事宜,但原告方态度却相当不友好,双方不欢而散。综上,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车位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中阳系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小区X栋X号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27.84㎡。2014年1月18日,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选聘乙方为坐落于邵阳市大祥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IS09000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为住宅1.2元/月/㎡,车库60元/月/车,每半年收取一次;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到2016年1月31日止;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应交足外,还应按欠费总额每天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2016年1月8日,邵阳市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15年12月31日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年会讨论后,与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书》,将物业服务时间延长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27日,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原告服务期满后要求更换物业,双方产生纠纷,经邵阳市大祥区翠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大翠人调协【201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商2019年4月22日前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相关手续全部移交至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所欠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与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并出具书面通知。2019年5月30日,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移交协议》,正式交接小区所有业主资料及水收费管理系统(4张水系统卡),并约定业委会继续支持配合原告收取尚未到位的物业费。被告王中阳自2017年6月1日起停止缴纳车库物业费,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交纳住宅物业费,但仍享受物业服务,原告多次书面催缴未果,截止2019年4月22日,被告王中阳尚拖欠原告车库物业费1364元及住宅物业费164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移交协议》、城南帝景物业费收取目录(2018年6月1日——2019年5月31日)、收取物业费通知书、物业费催缴通知、关于清收清交物业服务费的通知及再次催收物业费通知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城南帝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帝景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书》及《移交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协议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王中阳作为业主,应按约定缴纳物业费。故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中阳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30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亦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故对其要求被告王中阳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中阳认为原告不能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的辩驳观点,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010元;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旺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中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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