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理,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康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杨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廖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廖艳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杨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康新强、杨霞、廖书、廖艳葡、杨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其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路林盟 代理书记员 禹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