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措,男,藏族,务农,住西藏芒康县。
被告:张桂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现住西藏芒康县。
被告:赵维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丽江市,现住西藏芒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措与被告张桂莲、赵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藏0328民初32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桂莲、赵维国不服该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藏03民终1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以保证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江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措以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存在败诉风险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措负担。